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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天津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图
在天津,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以下是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的一般流程:
准备材料:准备《营业执照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份、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一份。
网上预约:登录天津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网站,进入“预约办理”模块,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现场办理: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天津市民政局现场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领取执照:办理完成后,前往天津市民政局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可能会有不同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前往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市民政局咨询,了解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天津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有哪些
在天津市办理营业执照,可以遵循以下方法:
1. 确定公司类型: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想好公司名称:选择一个符合规定且具有特色的公司名称,避免与已注册公司名称重复。
3. 查询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位置:找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位置,这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地点。
4. 申请名称核准:携带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核名通过后,工商局会发放一张预先审核通知书。
5. 准备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根据工商局的要求,准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任命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 提交申请:在预先审核通知书有效期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开业登记申请。
7. 等待工商局办理执照:工商局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8. 领取营业执照: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后续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后,还需办理税务登记、刻章、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
办理营业执照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确保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准备齐全材料,遵循法律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申请天津营业执照流程
餐饮店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当地卫生局办理,同时办理健康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办理.
税务登记证在当地国税局办理.
先到工商局起名,核准通过的话工商会出具一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再办理其他证照。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所需手续如下:
1. 经营者的有效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2. 经营者的一寸照片一张
3. 经营场所的场地租赁合同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手续备齐后填表办理即可。
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手续如下:
1. 经营者的有效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2. 经营者的一寸照片一张
3. 经营者的有效的计划生育证的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的场地租赁合同备案
5. 经营场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手续备齐后填表办理即可。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手续如下:
1.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一寸照片3张
3. 营业执照副本
手续备齐后填表办理即可。
天津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和费用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网上申报经营范围;3.租赁公司住所,如果是住宅改商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4.准备设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和监事的任职文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5.大股东到工商局面签,按手印;6.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取得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工商注册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