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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网站
登录2021国家公务员在线报名网站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download/gkdownloads.html,点击职位查询,下载相关报考指南文件即国考招考简章,然后从里面筛选出适合自己的职务就行了!
国家公务员局考试专题信息网站
1、资格初审:网上审核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上审核是在考生提交报名申请以后,考生注册好个人资料后,提交了选报职位,审核单位就会收到选报申请。
一般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考生是否职位要求,并给予反馈。 网上审核注意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网上审核一般分为两种审核状态: 审核通过。即可进入后续报名确认(上传照片和缴费)等后续程序。 审核不通过。
审核不通过分为,材料不齐全(补充材料再行提交),条件不符(不能再报考该职位,需在报名期间改报其他职位)。
2、资格复审: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是在面试前进行。笔试通过的考生,可在面试资格复审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面试确认和提供证明材料。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报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公务员局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手填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与报考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另附同版2寸照片3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考生姓名,并用曲别针夹在一起),有关要求见公告附件;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已取得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须按照具体身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学生证复印件、由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
如因学校放假等原因无法盖章的,请事先通过电话告知我会,并将推荐表复印件先行邮寄,原件盖章后邮寄。
社会在职人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同时期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工作证复印件(如所在单位未制作工作证,须在同意报考证明中注明现工作情况) 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我会同意后,可在体检或考察前提供,但须填写并邮寄《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公告附件提供)。
目前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公告附件提供)。
报名时有工作目前待业的,还须提交由报名时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
回国后参加工作或待业的,同时按“(2)社会人员”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大学生村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国家公务员招录专题网站官网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即将开始,报考者可于2022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申请。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题网入口
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
官网网址: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uth/login.html
国家公务员考录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